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7666号
原告:爱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沙河新龙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爱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沙河新龙再生资源回收中心、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原告爱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5月24日,原告爱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