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1民初6527号 原告:中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X0W32,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君尚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徐自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7800XC,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荧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乐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中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价款286172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11日为6181.54元,暂合计292353.5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中荧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价款257554.80元,以及自2020年4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野风乐多公司将野风项目一期智能化停车管理及人行道闸升级工程发包给中荧公司,双方签订《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范围野风项目一期智能化停车管理及行道闸升级、监控系统增加、停车管理、人行道闸系统等,将原蓝牙车辆管理系统升级为车牌识别系统;合同单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价款为286172元;付款方式为升级完成经物业签字接收后付至90%。合同就其他条款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中荧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19年12月11日完成项目升级工作,并移交物业使用至今。同时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具相应款项增值税发票。因野风乐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中荧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发函催讨,但野风乐多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望判准如前诉请。 被告野风乐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中荧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野风乐多公司与中荧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野风乐多公司将野风项目一期智能化停车管理及人行道闸升级工程发包给中荧公司,工程范围为野风·山项目一期智能化停车管理及人行道闸升级、监控系统增加、停车管理、人行道闸系统等,把原蓝牙车辆管理系统升级为车牌识别系统。合同价款为286172元,完成后按实际修复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升级工程完成经物业签字后,付至结算造价90%,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付款前,中荧公司必须开具并提供与结算价等额九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野风乐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合同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9年12月11日,中荧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4月29日,浙江野风乐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物业公司)工程主管洪道让签名确认。工程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中荧公司与野风乐多公司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完工,且野风乐多公司就工程款已予确认,野风物业公司已也确认接收工程,故系争合同项下90%工程款即257554.80元的付款条件业已成就,野风乐多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现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鉴于此,本院对中荧公司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7554.80元及自2020年4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3元(预收5685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