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财业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21执保33号
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六坝镇玉宝村五干站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申请人金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106956.80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10********的银行账户资金0.64元,账号为6210********的银行账户资金163.17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甘肃银行账号为8101********的银行账户资金68.77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浦发银行账号为4802********的银行账户资金0.29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705********的银行账户资金44.89元,账号为2705********的银行账户资金26.95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89元。期限从冻结之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