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21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人。
被告: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六坝镇玉宝村五干站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为由申请撤回对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