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21民初2015号
原告: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男,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