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21执保32号 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六坝镇玉宝村五干站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居民,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3422.25元。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区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6210********-1000015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账号27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解放路支行(账号27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南环东路营业所(账号62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南路支行(账号6228********)账户的存款。由于余额不足,已作额度113422.25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