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21执保54号
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六坝村玉宝村五干站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
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8月1日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21民初5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解除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