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抗92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胜,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月,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赵风鸣,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原被申请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港商务大厦****1101—**iv>
法定代表人:詹欣光,执行董事。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再10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监〔2020〕440000000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小丽
审 判 员 郑丽容
审 判 员 晏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黎晓燕
书 记 员 谭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