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063号
原告: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正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芮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男,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鹏,男,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波、黄芮瑾,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黎鹏,被告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在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SG03合同段跨越中南公司原厂区的桥面下建设从中南公司的拆解车间到打包车间之间约200米的永久通道供中南公司使用;2.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48886.89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南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105国道西侧,主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广东晟复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复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广从四路89号,与中南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两家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在同一场地生产经营。中铁公司自称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189号],由高速公路公司在中南公司经营厂区征收12454.25平方米土地作为花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中铁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建设。高速公路公司征收的12454.25平方米土地原来是中南公司废钢打包车间,修建高速公路后,中南公司拆解车间与打包车间之间将出现200米左右的施工工地,将导致中南公司无法按照原通行路线运输废钢,因此中南公司向两被告提出了消除影响的请求。2019年2月28日,中铁公司向中南公司发出承诺函,承诺“在不影响花莞高速公路按时通车的条件下,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临时通道供你司(原告)临时使用”,但截至中南公司起诉之日,两被告一直未建设通道供中南公司使用。2019年8月6日,两被告架桥到中南公司公司场地边,中南公司无法再按原通行路线行驶,必须绕路运输废钢,从中南公司拆解车间到打包车间经105国道绕道需增加5公里路程,两被告应向中南公司赔偿因绕路产生的经济损失148886.89元。庭审中,中南公司更正事实与理由为,因涉案征收的土地是合法征收进行修路,故两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承诺在打包车间和拆解车间期间给中南公司修路,但是两被告没有按照承诺进行修路导致中南公司产生损失,中南公司基于两被告承诺内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南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铁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只是在中铁公司施工期间,在不影响高速通行的情况下,给中南公司承诺临时通道,并不是永久性的。中南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南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花莞高速是广东省及广州市重点工程,有合法的立项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施工许可手续。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的业主进行该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粤发改交通函(2014)1890号批复的规定,
花莞高速经广东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7)485号批准建设用地,取得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的施工许可。高速公路公司进行花莞高速公路的建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2.花莞高速红线范围内涉及中南公司原厂房的土地已由政府依法征拆,并给予原告相应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花莞高速所使用的建设用地并未超越征地红线范围。高速公路公司在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内进行花莞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存在对原告的任何权利侵害。3.中南公司由105国道可顺利通行至晟复公司,根据目前花莞高速匝道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公司无义务、中南公司也无权要求无偿占用高速公路公司的高速公路用地,即在高速公路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用地上,为中南公司无偿建设永久使用通道。(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本案所涉现场情况可知,花莞高速在中南公司厂区附近上跨105国道,中南公司厂区距离105国道仅两百余米,中南公司完全可以通过105国道通行,并非必须经由高速公路公司土地才可以出行。高速公路公司无法定义务必须允许中南公司利用高速公路公司土地。(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花莞高速目前的道路设计包括主路、匝道、上跨105国道的高架高度等等,以及匝道的分隔带等设施,全部都是有国家的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并且是按照标准来去进行建设的,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公司也不能擅自进行更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在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合法的高速公路建设,不存在任何过错。中南公司也已经就其被征拆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取得了相应的补偿。在高速公路公司的高速公路建成后,也并未导致中南公司不能利用现有道路通行,中南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中南公司要求在高速公路公司的高速公路用地上免费开设永久通道供其永久使用,并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均属无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同时,对于中南公司当庭所变更的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违反了承诺的观点,高速公路公司认为,其司从来没有向中南公司作出过任何的承诺,要向中南公司提供永久的免费的通道,而且根据其司刚才所提到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即使是高速公路公司也无权允许中南公司在高速公路的下面擅自拆除分隔带去建设通行道路。根据花莞高速目前经过中南公司厂区的路线现状来看,目前的路线现状也不允许,也无法实施在下面去建设一个能够让货车通行的这样的一个通道。那么高速公路公司也从来没有与中南公司就此达成任何的协议,也没有做出任何承诺。中南公司以此为由向高速公路公司提出本案的诉求同样也是无理的。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中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中南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成立日期为1994年2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安,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105国道西侧,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收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晟复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正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广从四路89号,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
2012年8月14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粤经信商贸函【2012】2561号《关于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转制及变更名称的复函》,同意中南公司转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员工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变更企业名称为晟复公司,同意企业在中南公司原经营场地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庭审中,中南公司表示该司与晟复公司为同一经营主体,员工相同,但尚未办理主体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两公司经营厂区位于乌溪村××G105国道西侧。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交通函【2014】18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花莞高速),该项目由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
高速公路公司于2019年6月4日获批准予对花莞高速施工,其中SG03标申请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计划交工日期为2020年12月,工期为40个月。中铁公司为SG03标段中标单位,负责该标段的施工作业。
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民委员会(共同作为乙方)与晟复公司(权属人)分别签订两份《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项目(钟落潭镇段)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确认测量编号为W102-1(1)(2)的建(构)筑物补偿金额及移交意见。乙方收到补偿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权属人补偿款,并督促权属人收到补偿款后5日内清空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交由甲、乙方进行清表、拆卸。
两被告确认花莞高速SG03标段于2019年4月开工、2020年10月1日完工。高速公路公司提交拆迁补偿支付凭证,用以证明晟复公司已收取相应的补偿款。经质证,中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庭审中,中南公司表示,其司在拆迁征收过程中,向征收单位提出留路申请,并以晟复公司名义向镇政府提交《申请书》,但未果。《申请书》载明:晟复公司的房屋物业测绘编号为W102-1,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26.04平方米,本次被征收面积约为1606.41平方米,红线外面积约519.63平方米,因整体结构为一体性,主要建筑被征收后,红线外建筑无法正常使用,故要求一并征收补偿。高速公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抗辩称,《申请书》所涉仅为被征收的一个建筑物,高速公路公司已将花莞高速相邻建筑物全部征收完毕,亦将补偿款支付给晟复公司。中南公司则认为,征收单位对于其司反映的要求将打包车间建筑物全部征收的意见未予同意。
2019年2月28日,中铁公司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SG0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向晟复公司、中南公司分别发出《承诺函》,内容为“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5)189号】花莞高速需征收你司部分厂区作为花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高速公路建设将厂区一分为二。在红线用地交付我项目部使用后,为保证你司厂区的正常运营,我部承诺在不影响花莞高速公路按时通车的条件下,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临时通道供你司临时使用。
根据中南公司提供的与“广州交通集团花莞高速项目处叶工”的微信记录显示:中南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3月7日向对方表示,“厂地一分为二,现在交地给你了,就差这条路,麻烦你尽快落实一下”,对方回复“好,没问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18日,中南公司员工多次催促永久留路方案,对方则以“方案在审核”“一直在催”等回复。2020年4月20日,中南公司员工向对方表示,因花莞高速承诺留路方案一直未完成,增加了绕路的成本,故该司提交《关于花莞高速拆迁留路增加成本商请函》给对方,对方回复称“好的,我看到了”。直至2020年7月,中南公司员工继续催促留路方案的问题,对方回复称“催促加快回复”。
根据中南公司提供的与“花莞高速十七局黎主任”的微信记录显示:中南公司员工自2019年3~6月期间曾表示因乌溪路口封路,导致需绕路行使,增加了成本,要求对方落实留路方案,对方回复称帮助询问,但质疑中南公司提出的4.5米改路高度“有些高”。中南公司表示“广州交通集团花莞高速项目处叶工”为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叶永乐,“花莞高速十七局黎主任”为黎鹏。经质证,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鹏对“花莞高速十七局黎主任”为其本人予以认可,但否认认识叶永乐。高速公路公司则对前述微信记录均不予认可,未确认两微信谈话对方为其员工,认为中南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公司作出修建永久通道的承诺。
庭审中,中铁公司表示,其司所承诺的预留临时通道是指中南公司可在施工场地随时通行,并非为其修建另外的道路;且在施工过程中,中铁公司已预留临时通道供中南公司使用,直至2020年10月1日花莞高速建成后,中南公司才无法通行。中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中铁公司并未为其预留道路,该司自2019年8月起即在绕路通行。
关于目前的通行状况,中南公司描述称:G105国道为南北走向,花莞高速上跨G105国道,涉案厂区位于G105国道西侧,因中部的厂区范围已被征收,故目前厂区被分为南北各一个,南面为拆解车间,北面为打包车间,公司正常作业要求需从拆解车间行至打包车间,但因中部厂区被征收,故需要掉头绕路5公里才能到达。花莞高速的两侧有匝道,匝道出口设有收费站。中南公司提出的修路方案为在匝道下方修建永久通道。
高速公路公司对前述描述位置予以认可,确认从拆解车间到打包车间才需要掉头,但认为该调头位置为交警部门设置,并非高速公路公司造成。关于中南公司的修路方案,高速公路公司不予认可,高速公路公司认为现中南公司可通过G105国道通行,并非必须经花莞高速才能出行。目前匝道高度不满足修建通道条件,拆解护栏也需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中南公司的修路方案客观上无法实施。
关于损失赔偿计算,中南公司向本院提交自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电子汽车衡称量记录单》,用以证明该期间绕路运输废钢共计24814.415吨。中南公司主张:以大货车载废钢需约5吨/车计算,参照货拉拉费用标准6元/公里,中南公司增加的成本为24814.415吨÷5吨/车×6元/公里×5公里,即148886.49元。经质证,两被告对《电子汽车衡称量记录单》三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庭审中,中南公司变更事实和理由,确认两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系因两被告违反承诺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院将案由从侵权责任纠纷变更至合同纠纷。
涉案纠纷系因花莞高速项目征地而产生,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可知,涉案厂区中段部分经合法征收用以修建花莞高速,相应征收、补偿,清表、拆卸,施工建设工作均已完毕。虽晟复公司曾对征收建筑物的范围提出异议,但从两份《补偿协议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来看,征收单位与作为权属人的晟复公司已对征收建筑物范围及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前述《补偿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征收单位需要为权属人或建筑物使用人预留永久通道,故中南公司要求两被告为其预留永久通道缺乏合同基础。中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中铁公司《承诺函》虽然提及在不影响花莞高速按时通车的条件下,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临时通道供中南公司临时使用,但该承诺仅涉及施工过程中预留临时通道的问题,中铁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均没有对永久通道作出承诺。而中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与黎鹏及“广州交通集团花莞高速项目处叶工”的微信记录也显示,中南公司与中铁公司员工虽交涉永久留路方案,但均未达成最终意见。故中南公司以违反承诺为由主张两被告应当为其修建永久通道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目前通行状况,中南公司可经G105国道行驶出厂区,并非必要利用花莞高速范围土地;至于因征收厂区而导致的厂区间通行绕路成本增加问题,因权属人与征收单位已签订《补偿协议书》,高速公路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发放补偿款,依约履行了合同,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需要修建永久通道的附加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南公司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铁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中铁公司已承诺在施工期间为中南公司预留临时通道供中南公司通行,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反映的情况来看,中南公司针对绕路行使、增加成本等问题在花莞高速施工过程中与中铁公司的员工进行过多次沟通,说明中南公司确实存在绕路行使的事实,中铁公司虽然主张为中南公司预留了临时通道,但并无提交相反证据证实,本院对中南公司主张中铁公司违反承诺,在施工期间未有为其预留临时通道的意见予以采纳。中南公司在施工期间因作业要求而绕行增加的支出属于中铁公司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中铁公司赔偿。中南公司提交的施工期间,即自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电子汽车衡称量记录单》仅有书面证据,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两被告亦不予认可,但考虑中南公司在该期间正常作业,势必产生废钢运输,故本院对前述《电子汽车衡称量记录单》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采信,再考量运输废钢所应支出的各项成本,本院酌情认定中铁公司应赔偿中南公司的经济损失为40000元,中南公司诉讼请求中超过前述金额标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负担受理费1199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中南人防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燕好
书记员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