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4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京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8月01日入职京环公司担任保洁的工作且和京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京环公安排的工作保洁作业质量比较高,劳动纪律很严格。故京环公司要求***辞职,***不同意辞职,后来京环公司口头告知从2020年6月1日起不用上班了。***认为京环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一审认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已经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故一审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有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书面证据作为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
被上诉人京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京环公司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上诉主张京环公司要求***辞职,***不同意,京环公司就口头告知***于2020年6月1日起不用再上班。京环公司认为是***向其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在本案中,京环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的内容显示:***由于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在京环公司工作,现特提出辞职。申请人处有***签名,京环公司中心主任签名,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其中,***确认“个人身体”原因、“***”签名两处手写部分均为本人亲笔书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悉《辞职申请书》的内容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主张是京环公司要求***辞职,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辞职申请书》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且双方确认***最后上班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已解除,***要求与京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冒庭媛
审 判 员 李 翔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淑珍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