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223号之一 原告: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河镇罘罳村合兴组5号。 法定代表人:**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乡金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诉讼保全费3445元,共计3508元,由原告长沙强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