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903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长**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流沙河铺镇罘罳村合兴组5号。
法定代表人:**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经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应得货款670000元,申请执行人长**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依法受偿651264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由被执行人***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9570元、执行费91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长**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梦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