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泰路金盾商住花苑10号楼21号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优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优冠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自愿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优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湖南优冠塑胶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