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0执572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YA0L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2591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10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票据款395476.57元、利息、案件受理费3743.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他案多次冻结,其名下不动产、车辆也被他案多次查封,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渝0110执57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