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62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商务中心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古韵仿古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水落坡镇洼里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以下内容: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款10000元。为证明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山东古韵仿古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后,于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申请执行人依据执法过程中的卷宗材料,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
[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山东古韵仿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