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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622民初812号
原告:山东古韵仿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水落坡镇洼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7443463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水落坡镇洼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水落坡镇洼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22ME0702257Q。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长。
原告山东古韵仿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韵公司)与被告***水落坡镇洼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洼里**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洼里**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715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洼里**旅游仿古厕所建设工程;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洼里**广场建设工程;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洼里**“***”建设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经被告委托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三个工程的结算进行编制,编制结算总造价为1007105.4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共计支付了619950元,剩余387155.44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洼里**委会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洼里**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6月26日,***作为原告古韵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洼里**广场建设工程,承包内容为总包,承包方式为全部包工包料,工期一个月,工程金额为约65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洼里**“***”建设工程,承包内容为总包,承包方式为全部包工包料,工期三个月,工程金额为约59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洼里**旅游仿古厕所建设工程,承包内容为总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三十天,工程金额为约16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被告洼里**委会委托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竣工的厕所、背景墙、广场等工程结算编制,2016年10月31日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滨华工结编字(2016)第156号《厕所等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对竣工的厕所、背景墙、舞台、广场路面、进村处桥栏杆及砖柱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编制。委编项目结算造价为212207.35元,其中,厕所141089.3元,背景墙、舞台、广场路面等71118.05元。
被告洼里**委会委托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竣工的***及附属工程结算编制,2017年9月22日滨州市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滨华工结编字(2017)第244号《***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对包括平房20间、围墙、大门、花池、排水管道及混凝土路面等其他零星项目进行结算编制。委编项目结算造价为794898.09元。
2017年1月17日,被告洼里**委会通过9370××××6007账户向***账户转账70000元、1月19日通过9370××××6007账户转账400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洼里**委会通过***水落坡镇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9370××××6007账户向原告古韵公司账户转账100000元、8月11日通过9370××××6007账户转账16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款;2018年2月13日被告洼里**委会通过水落坡便民服务中心9130××××1063账户向原告古韵公司账户转账99950元、3月6日通过9130××××1063账户转账150000元,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6199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古韵公司与被告洼里**委会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古韵公司完成了涉案广场、“***”、仿古厕所的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经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结算编制报告,被告洼里**委会未按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有违诚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洼里**委会已向原告付款61995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洼里**委会支付拖欠工程款387155.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水落坡镇洼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古韵仿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155.4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5元,减半收取3842.5元,由被告***水落坡镇洼里**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