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某某彬、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民申14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西大街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彬,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宇,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共享蓝天公益协会推荐。 一审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职员,住阿克苏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彬、一审被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9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彬主张与我公司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但仅提供了其住院接受治疗的相关票据,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义务帮工关系存在。第二,**彬摔伤的地点离我公司员工***检修线路的地方相距较远,其受伤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我公司认可**彬有帮***搬梯子、***的行为,但其并非因此受伤,且案发时民警对其做的询问亦能证明**彬摔伤系其个人行为所导致。故原审据此认定我公司应当对**彬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宇接受询问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彬是在帮助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员工***查看线路时不小心从房顶摔下,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接受询问称,**彬摔伤时我正在检查线路,并没有要求其为我提供帮助。且事情发生后,警察也出警了解情况,**彬也认可其摔伤与我无关。原审认定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双方对**彬从屋顶跌落摔伤及住院接受治疗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与**彬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依据是否充足。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应被帮工人的邀请或主动为被帮工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和成果,帮工人无需向被帮工人支付报酬,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并体现一定道德价值观念。结合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彬爬上房顶的行为虽然不是应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员工***的邀请或指示(有案发时民警对**彬做的相关询问为证),但**彬有主动帮助***完成网络线路修复工作而爬上房顶查找网络线路的行为(***曾告知**彬未查到中国电信的网络线路)。据此,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与**彬之间义务帮工关系成立且**彬因该帮工行为受有损伤(从屋顶跌落摔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同时结合本案**彬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的情形,在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过**彬的帮工行为或者**彬摔伤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综合认定中国电信阿克苏分公司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伊      利 审判员 ****·买买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