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536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西安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农民工工资)420000元及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8日,原告***作为代表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按照图纸涉及要求对通信管道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11月13日,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原告***对工程量进行测量结算。经工程量测量结果与《西安市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结合计算,被告方欠原告方工程款(农民工工资)420000元。据了解,被告西安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西安市通信管道施工项目的建设方;却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方施工的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经投入正常使用。原告方为了讨要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曾多次向西安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至今得不到解决。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上签名或盖章,是法院受理起诉必备的形式要件。经查,本案起诉状上具状人处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手续也并非原告***本人出具,故起诉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另外,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的《西安市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系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原告***、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因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