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719号
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瓜畲乡岭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5JTD10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11039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住所地:安福县江南提上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954LU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因本案被告已付清了欠款,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2元,减半收取5246元,由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聂 菲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