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398号之二
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瓜畲乡岭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5JTD1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嘉华路4号10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7622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9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财产保全费3245元,合计7870元,由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