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1520号
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瓜畲乡岭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5JTD1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福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01号天安家园2栋1**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7TW5W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广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财产保全费3124元,合计7628元,由原告安福县三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聂 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