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305行审37号
申请人贾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屯头闸管理站内(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申请人贾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徐州市泓瑞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贾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5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贾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贾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