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兴东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某某;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825民初1897号 原告:***某,住所地:***。 经营者:肖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李某,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2: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北京某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李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经营者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曾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2支付货款362088.23元及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62088.23元为基数按照的1.5倍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1对第一项诉求请求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1多次在原告处采购沙石,原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付清货款。经结算,被告1出具《2023年12月22日-2024年4月28日初步金额计算表》一份,载明欠付货款362088.23元。同时载明工程名称为:某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基础某余款项目,甲方为深圳某有限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货款无果。经查询,被告2确有招投标中标名为某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某某余款项目,且被告1多次提到该沙石供应给了被告2。李某称代表被告2深圳市某有限公司采购,应当由被告2支付货款给原告,同时也辩称政府没有把钱给被告2,所以钱一直叉付不出来。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西款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垄的1.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诚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某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被告一常驻人口登记卡、被告二工商信息、初步金额结算表(原件1份)、过磅单(原件114份)、被告一的支付宝、微信头像截图、原告方某与被告一的微信聊天记录、肖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与被告一结算的视频光盘及文字版材料、张某与李某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肖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基础某项目-道路及排涝工程(TQ-X)合同授予公示、李某向张某发送的《TQ-X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等证据。 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辩称:1.***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张某也是实际经营者之一,原告没有没有诉权;3.我公司没有授权李某采购砂石,也没有授权其结算,因此我公司没有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确实承包了某某芦山地震恢复重建***城镇基础某项目-道路及排涝工程(TQ-X)项目,李某确系我公司该项目工作人员,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岗位是工程师,在案涉工程项目中为一般工作人员,由于项目管理不规范,他的具体工作岗位不明确,虽然没有授权李某采购砂石和结算,但公司也没有向李某购买砂石。李某联系的案涉砂石确实用在我公司承包并自己承建的工程项目上。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日,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被某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基础某项目-道路及排涝工程(TQ-X)合同授予公示为推荐中标单位,承包该项目的建某工。被告李某系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与原告张某联系并达成砂石买卖协议,砂石单价为70元/吨。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起陆续向被告承建的工程运送规格不同的砂石,后李某与原告结算,截止2024年4月28日原告向工程项目运送1-3石2659.319吨和机砂2513.37吨,共计5172.689吨,价款为362088.23元。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形成书面初步金额计算表一份,该计算表载明了工程名称,甲方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乙方为***某,并载明累计金额为362088.23元。李某在甲方确认处签名,肖某在乙方确认处签名。原告将结算过程拍摄了视频。后原告多次与李某联系催收货款未果,遂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被告一常驻人口登记卡、被告二工商信息、初步金额结算表、过磅单、被告一的支付宝、微信头像截图、原告方某与被告一的微信聊天记录、肖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与被告一结算的视频光盘及文字版材料、张某与李某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肖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基础某项目-道路及排涝工程(TQ-X)合同授予公示、李某向张某发送的《TQ-X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某某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镇基础某项目-道路及排涝工程(TQ-X)建设中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解没有授权李某采购砂石和结算,但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庭审中认可案涉砂石运输到其所承建的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李某系该项目部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购买砂石并结算,且结算数量与原告提交的过磅单一致,被告某公司无证据佐证李某的具体工作职责,应当认定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担,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当庭辩解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无证据并到庭应诉,且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张某是经营者之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至款清日按照LPR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调解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砂石款362088.23元,并支付以362088.23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9日起至款清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