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5民初128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局、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4231.3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231.33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保全费290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