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1293号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4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作期间领取的灯具产品(详见附件清单);如被告不能返还,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05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被告入职其公司,系原告西安办事处业务员。因疫情原因,其公司于2020年3月底开始复工,但被告自2020年4月开始无故旷工。因被告连续旷工,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要求还回所领用公司灯具产品的通知》,要求被告限期返还灯具,但被告一直未返还。综上,原、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无权占有原告灯具产品,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被告经常居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未央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移送被告经常居所地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给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 校对人:***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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