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1285号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4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权,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时,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工作期间领取的灯具产品(详见附件清单),如被告不能返还,则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73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被告入职其公司,系其西安办事处业务员。因疫情原因,其公司于2020年3月底开始复工,但被告自2020年4月开始无故旷工。因被告连续旷工,其于2020年5月11日对被告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要求还回所领用公司灯具产品的通知》,要求被告限期返还灯具,但被告一直未返还。综上,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无权占有其灯具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XX号楼XX层XX号,属西安市碑林区;原告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为西安市未央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