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663号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65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