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1240号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时时,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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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任 惠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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