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585号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已和解,现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本院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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