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585号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已和解,现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本院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深圳创硕光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