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990号之一
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区建纶工业园东厂区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350822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拥护社区****(A2-2地块)Ⅲ7栋20楼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HPTK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计21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17元,合计3661元(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维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