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102号之二
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负责人:徐圣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系该公司员工。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吉太,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隆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原,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猛,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瑞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6元,减半收取计629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98元,由原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秀青
书 记 员 江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