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记时尚(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财保180号
申请人兴记时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集仙路。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晨,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崇光百货商场,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兴记时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崇光百货商场名下价值357438.7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记时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崇光百货商场名下价值三十五万七千四百三十八元七角五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二千三百零七元,由申请人兴记时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