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特36号
申请人:可林艾尔精密空调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新路12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人可林艾尔精密空调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林艾尔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可林艾尔公司称,仲裁裁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理由如下:1.***在《离职申请单》上确认,与公司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截止2020年11月22日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形;2.仲裁委结合用工备案登记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有误,《离职补偿》***载明2020年8月到2010年11月22日在公司车间任装配工,应与《离职申请单》的内容结合认定,仲裁委却没有采信并作出合理解释;3.***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在职期间却从来没有提出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原因就是因为实际已经签署劳动合同;4.仲裁委对《离职补偿》、《离职申请单》中约定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形作了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形的主观解释;5.***称发现社会保险因公司会计遗忘未缴,因补缴数额较高,并未要求补缴,恰恰证明了公司有为***补缴社保的意愿,是***拒绝补缴社保,所以7月份未缴纳社保,是因为***的前家单位苏州宝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经为***缴纳,导致可林艾尔公司无法为***缴纳,而8月9月是因为***个人不愿意补缴的原因而导致。在整个劳动关系中可林艾尔公司如期支付了工资、加班费,***没有任何损失,可林艾尔公司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主观的恶意。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可林艾尔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8月15日至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942.65元。
可林艾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审理,也发表了答辩意见,仲裁委就双方争议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可林艾尔公司认为《离职补偿》记载了***在职起止时间,应据此结合《离职申请单》记载内容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仲裁委结合用工备案登记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开始时间错误,系对案件实体处理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仲裁委依据其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决所适用法律无误。因本案仲裁裁决未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对可林艾尔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可林艾尔精密空调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可林艾尔精密空调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