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苗族,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和,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红,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71928168N。

法定代表人:陈耘。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洪,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坤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美美

书 记 员 林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