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535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豪,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71928168N。

法定代表人:陈耘,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林龙生,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与被告***、永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审理期间,被告***追加林龙生为共同被告。202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龙生、永宏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林龙生、永宏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告***要求撤回上述当事人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林龙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林 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飞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