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865号
原告:***,1986年02月19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结红,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04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04296635,汉族,沭阳人,住沭阳县尚城新世纪小区15栋5单元102室。
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617667,住所地沭阳县南湖街道福达国际城19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超,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洪立师,男,1962年07月25日出生,沭阳人,住沭阳县。
第三人: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71928168N,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陈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超,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洪立师、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