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义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337521359902、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5日、票据金额4000元、申请人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4日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