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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与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4040号之一 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安徽博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东坡第一、第十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通信市场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安徽博农牧业有限公司、***、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84元,减半收取24492元,由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