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7856号
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大厦1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