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6执32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4)川0116民初12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24)川0116执5017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且该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统一并入(2024)川0116执5017号案件一并执行。案件合并后,不影响被合并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任一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川0116执3279号案件并入(2024)川0116执501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