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5568号
原告:大连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29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682号中冶商务园A7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