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滨海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133号
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682号中冶商务园A7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茂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系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元,系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滨海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
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滨海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3元,减半收取4926.5元,由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珍珍人民陪审员刘兴权人民陪审员吴美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昕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