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103民特5号
申请人: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宋茂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和,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赫利,该段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楠,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起诉被告)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8万元及逾期利息。双方于2021年8月18日经大连市人民调解中心(大连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含发票税金)共计1406565.43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290427元,以9%税率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为116138.43元)。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则本纠纷终结,双方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车辆段于2021年8月18日经大连市人民调解中心(大连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钱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邢  妍  妮
书 记 员 姜欣怡(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