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40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达宝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41号大院9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59D16A8T。
法定代表人张弛。
被执行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桃花园社区兴工路美年国际广场3栋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7871Q。
法定代表人吴泽勤。
申请执行人广州达宝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9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58073.4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澄宇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