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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严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16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丙、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民初32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丙、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64237.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丙、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乙名下无可供扣划保险保单、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本案已于2025年5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后经两次查询,无可供扣划其他存款。由于被执行人乙确无还款能力,本案被执行人丙于2025年10月10日据(2024)浙0424民初3584号、(2024)浙0424民初3288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承担责任,并履行欠款94678元,被执行人丙部分付款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截至2025年10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4678元,未执行金额369559.2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丙、乙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甲,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丙、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16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