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民申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号大树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民终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自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被聘为圣莱特公司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员,与圣莱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圣莱特公司现场负责人***已出具盖有圣莱特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欠薪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同时根据会议纪要参加单位及人员签到表复印件,***以圣莱特公司人员参加会议并签字,能够证明***与圣莱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虽然***是以圣莱特公司出具工资欠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而圣莱特公司则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因此,本案诉讼请求已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并非仅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情形。***再审申请主张本案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理由,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应当适用该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一审中,***主张圣莱特公司拖欠其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工资,双方于2012年2月25日进行了结算,但***于2014年1月16日向圣莱特公司提起前案诉讼主张权利,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已过了一年仲裁时效,且***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在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反映本案争议,故一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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