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11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北科建创新园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7330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5799426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