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凯德隆轨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三河市某某轨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15号 申请人:三河市***轨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回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三河市***轨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25701575.3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0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河市***轨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二千五百七十万零一千五百七十五元三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三河市***轨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