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

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与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11民初1385号 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洞口县岩口镇月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华馨佳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