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11民初1385号
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洞口县岩口镇月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华馨佳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原告洞口县南景混凝土搅拌中心(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