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永邦宏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11民初1030号 原告:湖南永邦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田江街道办事处丰江社区01020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华馨佳苑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邦宏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邦宏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邦宏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泽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原告湖南永邦宏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